谷宏斌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至今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及结果公告如下:
姓名:谷宏斌,身份证号:13022619❋❋❋❋❋❋8032;档案编号:130200180420;违法时间:2023.05.16;违法地点:祺光路老万嘉市场东500米。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谷宏斌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告知之日起10日内到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逾期未处理,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9月1日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