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01日
第07版:说法

离婚半年,以对方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法院:变更有条件 证据须充分

□ 张士阳 张宇

于某与赵某于2023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孩子由赵某抚养并跟随赵某生活。由于二人离婚时孩子才四周岁,双方约定于某每月可以探望孩子,并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离婚后,于某多次探望孩子,发现赵某一直在外打工,孩子一直由赵某年迈的父母照料。于某遂以赵某对孩子疏于照顾,无法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抚养关系变更之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于某称赵某对孩子疏于照顾,无法尽抚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不符合法定变更要求。于某出于身为母亲的一种感情上的判断,认为赵某无法照顾好孩子,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理上并不支持,遂依法驳回了于某的诉求。

说法:

在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中,法院首先审查的是变更的事实与理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举证责任则在起诉方,如举证不能,则构成法定不支持的理由。同时,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还要对孩子生活现状等予以一定的调查,确认是否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做到不遗漏任何事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结合本案,于某、赵某离婚仅有半年时间,作为成年人对协议内容的确定经过双方充分考虑,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法院确认,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方面来说,随意提起诉讼,且没有正当事实和证据支持,理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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