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吉
王某步行遛弯时,被未成年人武某骑自行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出院后因与武某的家长协商赔偿未果,将武某和其父亲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调查得知,武某的父母刚刚办理离婚,武某和弟弟由父亲武某某直接抚养。在法院的调解之下,王某看到被告方的家庭情况及诚恳的态度,同时考虑武某系未成年人,遂作出让步。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骑乘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监护制度是为了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生活中,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样化,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由于方便快捷,成为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不少家长默许未成年子女骑乘电动自行车或者共享单车上下学,有些情况下,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擅自骑车不知情,但电动自行车和共享单车并非人人都可以骑乘。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如违规骑乘酿成事故,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另,未成年人在玩耍的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儿童自身年幼,对危险及其防范难以有明确的认识,一方面是家长未能充分尽到监护义务。为了充分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并在纠纷发生后得以妥善处理,家有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重视儿童的安全教育。玩耍过程中发生误伤他人的情形时,监护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治伤者,避免伤势加重,如后续发生纠纷,监护人对伤者救治的情况有可能会影响各方责任承担的判定。损害发生后,监护人应当尽可能相互协商友好解决,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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