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刘彬)8月2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查明当事人王某对案件事实作了虚假陈述,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一审中提交刘某出具的借条,称借款以现金方式给付刘某。刘某否认收到借款,称其出具借条是承诺向王某偿还刘某弟弟、弟媳欠款,目的是让王某为弟弟出具谅解书。一审法院以王某主张的借贷事实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求。王某上诉后,在二审庭审中承认了刘某陈述的事实,认可借条不是基于借款形成。
王某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作虚假陈述,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此后王某又以虚假理由提起上诉,浪费了司法资源,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此,二审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并判令王某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王某表示接受处罚,并于当日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虚假陈述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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