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彦良:
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董彦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2)冀0102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彦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46050.53元、保险费4826.01元及违约金(以50876.5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参照起诉时即2022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马宏义:
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宏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2)冀0102民初10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宏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64895.47元、保险费4591.61元及违约金(以69487.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参照起诉时即2022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金辉:
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2)冀0102民初10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38643.85元、保险费5573.33元及违约金(以44106.8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0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参照起诉时即2022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李琳:
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2)冀0102民初10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41990.91元、保险费4821.29元及违约金(以46812.2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参照起诉时即2022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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