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12日
第10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曹立松:

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立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2)冀0102民初10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11370.01元、保险费1282.3元及违约金(以12652.3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参照起诉时即2022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高亚利:

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亚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2)冀0102民初10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亚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44267.06元、保险费2402.59元及违约金(以46669.6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参照起诉时即2022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周艳星:

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艳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2)冀0102民初10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艳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48327.58元、保险费6503.23元及违约金(以54830.8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参照起诉时即2022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杨宝林:

本院执行的李昊辰与刘攀、杨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程恒保、贾卫峰对本院查封的杨宝林名下冀AZF999号车辆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单双路、李萃:

本院执行的何治光与河北捷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治光申请追加单双路、李萃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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