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利 梁玉美
9月7日,高阳县人民法院庞口法官工作站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订了调解书,双方握手言和。
7月15日,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柴某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某无奈之下将柴某某起诉至高阳法院,要求柴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
调解员李文进、王忠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本着化解矛盾的初衷,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从法律规定、人情事理层面对双方释法明理,依据张某某提交的住院证明、各项花费等证据,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意见。最终,在庞口法官工作站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书,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6500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也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并因此发生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电动车(含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闯红灯、抢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之电动车自身启动速度快、制动反应不及时等原因,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以该案为鉴,在出行时要严格依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循右侧通行的规定,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切不可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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