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春贺、池国利、席苗: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821民初19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德县人民法院
关珍鹏、池国利、席苗、谢全丽: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821民初19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德县人民法院
许文起、崔洪印: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821民初1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德县人民法院
李雪峰、池国利、席苗: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821民初19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德县人民法院
赵贺廷、池国利、席苗: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821民初19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德县人民法院
牛淑全、崔洪印: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821民初19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德县人民法院
杨航、李飞、崔洪印: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821民初19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德县人民法院
胡秀荣、赵连军: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冀0821民初24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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