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刘璐
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胜男
“孙子的抚养教育和我的养老问题终于都有着落了,我很满意现在的生活!感谢焦庭长,你为我的事操了不少心。”年近八旬的老太太刘某笑盈盈地表示感谢。
“现在我搬来和他们一起生活了,今后一定好好照顾老人,还要尽力弥补孩子缺失的母爱,做一个合格的母亲。”当事人周某再次承诺承担起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责任。
近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堡自町法庭庭长焦宏伟在回访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看到这一家人其乐融融,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小明(化名)今年15岁,系刘某乙与周某婚生子,父亲刘某乙去世后,母亲周某再婚,小明便一直跟随祖母刘某生活。现今,刘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力负担孙子小明生活、学习等各项费用,故以孙子的名义起诉周某,请求法院判令周某给付抚养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且原、被告系至亲,开庭审理判决并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于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法官首先采取“背对背”调解法,耐心倾听刘某的诉求。刘某介绍,她的两个儿子和老伴均已去世,她本人身患糖尿病,近几年一直为晚年养老问题寝食难安。法官同时耐心听取纠纷当事人周某的委屈和难处,全面了解了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
本着“幼有所育,老有所依”的原则,法官从情、理、法多个方面开展调解工作。“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孩子奶奶出于血脉亲情帮忙照顾孩子,并非理所当然。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你要懂得感恩,同时也要尽到应尽的责任。”法官悉心做被告周某的思想工作,“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从情理方面看,儿媳赡养公婆,是以行动传承孝道美德,给子女做榜样。”
看到周某有所触动,法官再次做刘某工作:“孩子母亲过去几年也并非一走了之、不管不顾,希望你们双方能互相体谅。”
在法官和律师的反复沟通调解下,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明的学习、生活由母亲周某负责,周某及其配偶共同对刘某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刘某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
案子虽然结了,但老太太和孙子究竟生活得怎样?日前,承办法官开展案后回访,得知周某和配偶已搬到刘某住处,一起照顾刘某和小明的饮食起居。
至此,这起抚养费纠纷终于在法官温情调解下回归爱的本位,实现了情与法的融合。
法官说法
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忙照顾,是我们常见的生活模式和习惯,但对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来说,这并不是法律义务,而是自愿为子女分担生活压力的良苦用心所在。作为子女不应将其视为理所当然,而应怀有感恩之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谐,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该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并且此规定只是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配偶一方协助赡养人的义务就自动解除。在本案中,丧偶再婚儿媳主动承担起照顾婆婆的义务,彰显了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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