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去年1月份,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被告人曲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3人名下的银行卡分别涉及6起、7起和3起电信网络诈骗案,并分别获利4600元、4000元和6000元。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予惩处。鉴于四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追缴。 孟翔 韩新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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