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博)捡到手机后,利用微信扫描功能将机主银行卡上的钱转走……日前,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村里捡到一部手机,并将手机关机。次日凌晨,刘某拿出捡到的手机,发现手机壳内夹有一张6位数字的纸条,刘某猜想这是支付密码,便打起了歪主意。开机后,刘某点开微信,尝试用纸条上的数字作为支付密码从失主绑定的银行卡向失主的微信转账,尝试了两次均成功,共转账1万元。随后,刘某又用失主微信扫描自己手机微信收付款二维码,成功将1万元转到自己微信中。
尝到甜头的刘某欣喜若狂,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四次将失主银行卡内4万元转到自己微信上,最后将盗转的5万元提现到个人银行卡账户据为己有。失主报警后,刘某很快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亲属退赔了被害人钱款及手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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