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吴振航)近期,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发现当事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因违法所得仅为4195元,数额较小,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苏某某、张某某夫妇在保定市清苑区经营保定A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手拉葫芦(一种使用简便的手动起重机械)及链条。2017年4月,该公司注册了“淅江双鸟”商标,后与浙江双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生商标权纠纷,先后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其“淅江双鸟”商标无效。2020年12月28日,浙江双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了“淅江双鸟”商标。之后,保定A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仍继续销售其“淅江双鸟”被判定商标无效前生产的手拉葫芦,违法所得共计4195元。对此,公安机关以苏某某、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清苑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重点就保定A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淅江双鸟”商标的时间,浙江双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淅江双鸟”商标的时间,保定A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手拉葫芦的时间及违法所得进行审查。浙江双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淅江双鸟”的商标是在2020年12月28日,而保定A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的手拉葫芦生产铭牌及苏某某、张某某口供,均证明其销售的手拉葫芦在浙江双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淅江双鸟”商标之前生产。清苑区检察院认为苏某某、张某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因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在五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拟对苏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因该案涉及清苑区民营企业,又涉及知识产权领域,清苑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官助理、手拉葫芦行业专家、律师等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均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之后,清苑区检察院对张某某、苏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办案中,检察官了解到起重机械制造行业为清苑区当地支柱产业,且同类型企业数量众多。为避免类似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发生,同时树立起重机械制造企业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清苑区检察院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后,与市检察院一起会同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涉案企业及同行业企业实地走访,现场查看企业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及注册商标,引导他们避免侵犯知识产权,依法建立自己的品牌,同时对发现的不规范的商标、商号进行现场指导,要求有关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并对企业如何申请商标提供相关法律帮助。清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小组,定期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知识产权相关专家、学者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召开联席会,帮助解决企业在商标知识产权方面遇到的问题。目前,该地起重机械制造行业已经初步改变了市场商标混乱的局面,有效规范了行业秩序。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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