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武晓静)日前,邢台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各设区市中首部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的政府规章,将推动更好发挥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作用,强化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协助等方面发生争议,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向相应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申请开展行政执法协调。同时,《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程序等,对于应当提请行政执法协调而不提请,或者阻挠、不配合行政执法协调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办法》将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主体和人员资格情况、重要制度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列入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基本涵盖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各个方面。同时,《办法》还提出了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专家咨询机制等规定,持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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