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段美
9月2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的出台是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教育矫正工作质量,对于巩固平安河北建设基层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规定》共32条,不分章节,是一部典型的“小切口”法规。在修改过程中,他们坚持“一个目的、两个抓手”,并将这一思路贯穿始终。“一个目的”是“让社区矫正对象健康良好地回归社会,提高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两个抓手”是“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明晰部门权责,是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规定》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内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公检法司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依法依职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在哪里,去哪里,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活动轨迹及动态去向,必须打造协同工作体系。《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实现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等情况的实时查询。司法行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下转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