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齐迎男)9月13日,兴隆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当场支付赔偿款,实现了案结事了。
吴某某与张某某在某村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驶离现场。兴隆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兴隆县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张晓立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某,迅速对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车辆等各方面财产情况进行集中查控,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信息。
张晓立约谈双方当事人,向张某某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力促当事双方和解。最终,在张晓立的耐心沟通下,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张晓立当场验钞,将执行款转交申请人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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