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孙利)日前,高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与普通盗窃案不同的是,该案的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是同事,且两人曾合租房屋,后来范某某因故不再租住,便留下董某独自居住。今年1月,临近春节,范某某手头拮据,便萌生了到董某家中盗窃的想法。
范某某趁董某上班忙碌之际,在董某包中翻出房屋钥匙,溜进董某家中,偷走了董某存放在抽屉内的2万元现金。得手后,范某某返回工作地点,将钥匙放回董某包中。当天董某回家后,发现2万元现金不翼而飞,急忙报警。根据调查,范某某很快落网,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将盗窃所得的2万元现金还给董某,取得董某谅解。
高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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