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5日
第03版:法案

交通事故双方确定赔偿数额 能否请求保险公司如数理赔

□  刘建美

7月16日,从事雇佣工作的李某驾驶某商贸公司拉煤半挂车行驶至107国道邻近某村庄时,因疲劳驾驶疏于观察周边路况,撞向路边干农活儿的村民王某,致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经双方协商,某商贸公司与王某家属达成86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即时履行。此后,某商贸公司持赔偿协议及收款条请求保险公司如数理赔遭拒,为此诉至阜平县人民法院要求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协议系王某家属与某商贸公司之间自行达成的合意,未经保险公司认可。根据合同相对性,该协议只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并不具法律约束力。故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年龄、生前家庭情况等因素,依照法定赔付标准,对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进行了重新核算,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家属5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通常存在侵权人与受害方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因此,被害人因交通事故侵权时,既可直接以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也可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获得赔偿后,由投保人依保险合同约定申请或诉讼理赔。此案中,当事人选择第二种赔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约束力具有相对性,并不能直接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在处理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当然有权对其未参与签订的协议是否加重自身负担进行审核,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行使相应的合同抗辩权。法院在保险公司不认可且具有充分抗辩意见下,亦应根据补偿性原则,对受害方损失依法进行重新核定,以排除协议双方恶意串通套取事故赔付标准以外理赔款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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