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文秀 通讯员 王红)“感谢法官耐心释明,我们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现申请撤回上诉。”近日,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经法官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后,最终解开心中疑虑,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今年5月29日,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案原告系某保险公司,被告包括事故对方司机、对方车辆实际车主、对方车辆挂靠公司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庭审中,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其与挂靠公司的关系,挂靠公司则不认可双方存在挂靠关系,主张该公司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车辆卖给了实际车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后,审判团队认真研读实际车主提交的证据,其中货运车辆服务合同中提及挂靠公司为该车提供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协助对车辆年检、代办车辆报停或启用服务,另有一份收据载明该车向挂靠公司交纳了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购车管理费4000元,同时该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汽车销售业务。综合以上事实,法院依法认定了双方存在挂靠关系,挂靠公司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该挂靠公司提起上诉,审判团队接收上诉状的同时,对上诉人就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依据进行释法说理,并将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再次予以展示,经反复核实,终于消除上诉人疑虑,并于次日向法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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