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7日
第04版:民生

民法典视角下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探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确立了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死亡赔偿金问题一直是侵权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均采纳“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收入因此减少或丧失,使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的(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笔者认为,从上述规定和复函可以看出,遗产应该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要求近亲属在获得死亡赔偿金范围内偿还死者生前所负债务。

实践中,对于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及权利顺位常引发争议,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最为常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是遗产,其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但对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却无近亲属可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代位继承制度规定,受害人的子女先于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主张,受害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受害人死亡的,由受害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主张。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及原则,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受害人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原意应当是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近亲属以外的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或者近亲属以外的对受害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给。对于分配的原则,笔者认为,为维系亲属之间的亲情关系,应先由近亲属之间自行协商,如近亲属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的经济依赖程度、生活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杨艳娇

(作者单位: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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