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韩毅)“感谢法院的司法建议,我公司将根据该司法建议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防范诉讼风险。”9月17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收到该区某企业对该院司法建议的回函。回函就法院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进展及下一步工作作了说明。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某企业于2019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分包被告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公司结清工程款。2022年8月23日,双方经过调解签订协议,约定原、被告剩余总工程款10.5万元,被告于当月支付原告2万元,剩余8.5万元于2022年底付清。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公司总以工程量不详为由拒不还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永年区法院查看案卷资料时发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未载明竣工日期、具体工程量以及合同签订日期。此外,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只有被告公司的印章,缺少代理人签名。被告公司据此认为该调解协议的签订存在问题,并指出其中约定的工程款不真实,公司无法仅凭此调解协议走转款手续。
经查,签订该协议的人为当时被告公司的项目部主管之一,其已离职,目前无法联系上,且被告公司的法务部人员及现任的项目部主管对协议签订情况一无所知。被告公司现任项目部主管通过在公司内部调查,也无法得知该协议签订的具体情况,且经核算涉案工程量,发现与协议上约定的款项差距较大。因此,被告公司对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款不予认可,主张该协议无效,双方应重新核算工程量。原告则以剩余工程款已在协议中确定为由,不同意重新核算。
掌握案件争议焦点后,办案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情,并深入被告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办案法官认为,尽管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23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够规范,被告公司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后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但协议签订人为时任被告公司聘任的项目部主管,因此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若被告公司主张该协议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目前其提出的主张不足以证明该协议无效,其内部管理混乱暴露出的问题不能成为对外的抗辩理由。随后,办案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并经过13天的耐心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8月3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万元,并于当日将款项打至原告账户,原告收到工程款后撤回起诉。
结案后,为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针对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被告公司存在的多方面问题,办案法官向被告公司出具了司法建议书,指明此案暴露出公司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并逐一给出详细的改进意见。被告公司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初步研究,决定从加强合同管理、用印管理和人员管理,以及规范合同签署、用印审批、人员录用、调离及工作交接流程等方面,进一步制定相应细则,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监督、有人负责,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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