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
第03版:法案

因故取消租婚纱 讨要租金被拒绝

法院:婚纱公司使用格式条款无效,应退还部分租金

“霸王条款”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通讯员 许文思 赵增强

穿上漂亮的婚纱,被心爱的人牵着手走上红地毯……这一幕甜蜜的画面,相信在很多待嫁新娘的脑海里预演过很多遍,但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也让一些合同履行遇到障碍。近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疫情导致的婚礼租赁婚纱合同纠纷案。

2022年8月23日,原告李某与某婚纱公司签订了婚纱合约单,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公司婚纱和礼服5套,取件日期为2022年11月27日,还件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租赁费6500元。双方还约定,租赁价格主要包括留档租赁费、外借租赁费和其他费用,如因被告公司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使用所选套系的婚纱和礼服,则被告按照本订单金额双倍赔偿;如因原告方面原因导致不再使用所选套系的婚纱、礼服和化妆造型服务,被告则不退还租金和化妆服务费 。

2022年11月7日,就在婚礼快到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原定婚礼时间虽未至,但考虑到婚礼筹备事宜冗杂且耗时,不确定因素也较多,原告便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因不能如期举办婚礼,不再使用婚纱及跟妆服务,要求退还相关费用,但被告公司以相关费用已产生且原告不能使用婚纱及跟妆服务责任不在被告为由,不予退还相关费用。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合约单系被告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该合约单明确约定,因顾客原因不再使用婚纱、礼服和化妆造型服务的,租金和化妆服务费不予退还。该条款明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合理之处,应属无效条款。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婚纱、礼服及新娘跟妆具有一定特殊性,加之婚礼不能如期举行是由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所致,若所有租金和化妆服务费一概不退,对原告实属不公。鉴于被告公司在婚纱、礼服和新娘跟妆等前期服务中已经付出了必要的维护、保养、清洁等服务,法院酌定被告某婚纱公司退还原告李某39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此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婚纱公司签订的合约单系被告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该合约单明确约定,因顾客原因不再使用婚纱、礼服和化妆造型服务的,租金和化妆服务费不予退还,该条款明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为无效条款。因此,原告李某因疫情封控等原因未使用被告提供的婚纱及化妆服务,其支付的租金和化妆服务费被告应予退还。考虑到被告在婚纱、礼服和新娘跟妆等前期服务中已经付出了必要的维护、保养、清洁等服务,因此酌定其按60%的比例向原告退还。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实践当中,经营者为了更加便捷,往往预先拟定可以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因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注意避免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同时,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也应当注意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要求对方对该条款作出说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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