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吴振航)对于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烟花爆竹案,日前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12月,刘某某、王某某为获利,到饶阳县某烟花爆竹厂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后在二人所生活村子内进行销售,二人获利共计2000余元。
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获取相关线索后,于今年6月7日立案进行侦查,刘某某、王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9月6日,清苑区分局以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清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清苑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定,刘某某、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到饶阳县某烟花爆竹厂购买60700元烟花爆竹,后在本村内进行销售,现烟花爆竹已销售完,二人获利共计2000余元。9月14日,刘某某、王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9月19日,清苑区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0日,清苑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以及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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