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
第04版:民生

诉前鉴定巧解“被法人”难题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 通讯员 杨博元)日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采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解纷模式,成功化解一起撤销行政行为案件。

原告赵某某身份证曾丢失,于2014年5月23日向公安机关申报挂失。2016年3月4日,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系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30日,赵某某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被列入失信名单,这才发现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遂向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申请书》,申请撤销登记其为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裕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作出《调查终结报告》,不建议行政审批局依法对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并移交裕华区行政审批局。裕华区行政审批局作出《不予撤销登记通知书》,对赵某某作为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设立登记决定不予撤销。赵某某不服,向裕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撤销登记通知书》,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对注册登记公司只是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但行政登记最为关键的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否为原告本人签字。双方说法不一,因此笔迹鉴定成了化解这起行政争议的关键点。受理案件后,裕华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协调化解,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并根据赵某某的申请对签字笔迹启动了诉前鉴定程序。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授权委托书》中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一人书写”。

依据鉴定意见,裕华法院对双方再次进行了调解,顺利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被告裕华区行政审批局出具《撤销决定书》。至此,这起相对复杂的争议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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