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振航
一些人为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这些人以为自己干的是一条没有被法律覆盖的黑灰色产业,事实上法律早已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前,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获得宣判。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急用钱,将自己名下五张银行卡经人介绍出售给一陌生男子,获利5000元,其中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多人被骗。该案在清苑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期间,孙某某表示其夫妻已离异,留有一不满两周岁的女儿,父母身体均多病且无工作,家境非常困难,无存款,日常生活仅靠其做简单零工挣钱维持。
保定市清苑区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提醒: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是利用他人银行卡来接受诈骗资金,出卖、出借银行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社会危害非常严重。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办卡时银行的告知,不要贪图小利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因急用钱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以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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