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
第01版:一版

从管得住迈向矫得好

——河北立法护航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 吴 桐 边翠萍 梅 晓

18年来,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32万余人、在册3.2万余人,再犯罪率始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9万余人顺利融入社会。

18年来,全省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法规制度、机构队伍、经费场所、设施装备等保障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社会化水平不断提升。

18年来,全省建立完善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统一协调、紧密衔接的工作体系,实现协作平台共建、执法资源共享、帮教优势互补,有序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派驻社区矫正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调解决了一批收监难等执法问题。

……

正人者正心,善矫者矫心。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出台的全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为推动新时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务实立法

凸显社区矫正河北特色

“我要感谢鹿泉社区矫正中心,在我人生最艰难的时候拉了我一把,及时为我疏解了心中烦闷。现在我的生活走上了正轨,还能为社会做点实实在在的好事。”谈到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的变化,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说,“我在法律的阳光下,看到世界的美好,获得了新生与希望”。

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四类人员所实施的非监禁性刑事执行制度。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5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

“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务实管用、突出特色,采取‘若干规定’的形式,在有限篇幅内着力解决我省实际问题。”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王淑光介绍:“法规既要回避上位法中刑事执行的内容规范,处理好与社区矫正法、刑法等法律的关系,又要有别于我省工作细则的过程式管理,着重细化和补充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法规从年初立项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司法工委会同省司法厅有关人员组成立法工作小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深入开展省内外调研,充分听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部分矫正对象意见建议。广泛征求省直部门、各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一个目的、两个抓手,并将这一思路贯穿始终。一个目的是‘让社区矫正对象健康良好地回归社会,提高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两个抓手是‘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一方面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另一方面更加聚焦创新教育帮扶手段,细化增加社会关系修复等方面内容,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和遵守社会规范,更好融入社会,让社区矫正工作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实现管得住、矫得好”。

多措并举

为社区矫正提质增效

“依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健全体制机制是前提,配套完善制度是基础。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特殊群体,如何加强预防和减少犯罪,助力其回归社会,是考验社区矫正治理能力水平的一道重要课题。”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副主任蒋育良介绍。

明晰部门权责,是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若干规定》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内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公检法司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依法依职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同时,对开发区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哪里,去哪里,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活动轨迹及动态去向,必须打造协同工作体系。《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实现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等情况的实时查询。(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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