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一天晚上,安先生参加同学聚会时,正好某同学的朋友兰某也在场。酒桌上推杯换盏之后,大家在饭店门口告别。看到安先生要步行回家,兰某称自己骑摩托车正好与安先生同路,可以送他回家。安先生不好意思拒绝兰某好意,遂坐上其摩托车回家。
路上,兰某因酒后骑车不稳而摔倒在路边沟里,造成自己和安先生受伤的后果。经查,兰某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2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安先生住院治疗花费5000余元,其要求兰某赔偿,兰某则称自己是免费搭载安先生,属好意同乘,拒绝了安先生的要求。
安先生给报社来电话咨询,兰某免费搭载令自己受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
张律师认为,此案中,兰某以好意同乘为由拒绝了安先生的赔偿请求,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其醉酒驾驶搭载他人造成伤害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好意同乘,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人”应为合法驾驶。本案中,兰某虽然无偿搭载安先生回家,但其醉酒驾驶摩托车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把自己和安先生置于危险境地,因此不构成“好意”,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其以好意同乘为由拒绝赔偿无任何依据。
同时,安先生明知兰某邀请其同乘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仍选择乘坐摩托车,安先生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依法减轻兰某的赔偿责任。
张律师建议,好意同乘本身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但驾驶人醉酒驾驶可能将自己和同乘人的人身、财产置于危险境地,所以好意同乘双方都应当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安全文明守法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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