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李敬敏 伊明)“感谢法官耐心调解,帮我获得了赔偿。”10月10日,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张女士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对魏县人民法院法官说。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魏县某医院因右股骨头置换手术产生纠纷,张女士认为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置换手术感染,患处肿胀长期未愈,医院则认为院方诊断及时、正确、规范、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魏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双方互不让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证明对张女士所做的右股骨头置换手术不存在过错,某医院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机构综合分析认为:某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张女士已有5年余糖尿病病史,存在感染的风险因素,且其手术前白细胞仍高于正常范围。同时,某医院病历记载不完善,病历手术记录中未描述对张女士原股骨头进行测量的数据。因此,某医院为张女士所做右股骨头置换手术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病历记载不完善的过错。
结合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考虑到张女士行动不便,法官直接上门为其答疑解惑,讲解某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引导其摒弃不合理的主张,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对某医院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劝说其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鉴定结果,并达成调解协议,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该案调解后,某医院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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