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林其军、林秋妤:
本院执行的李焕林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了林秋妤名下归林其军所有的位于正定县金河商务公寓E座0812室房产并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23执恢449号之三执行裁定、(2022)冀0123执恢449号公告。公告内容为:一、将位于正定县金河商务公寓E座0812室房产作价3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焕林所有,以抵偿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判决义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焕林时起转移;二、责令你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迁出正定县金河商务公寓E座0812室房屋并腾清,交付申请执行人。逾期,本院将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30强制腾清案涉房产并移送申请执行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你二人承担。
正定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彭利(曾用名彭国利)、李晓魁:
崔长海、张永勤:
本院在执行你们双方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崔长海、张永勤名下位于正定县恒福小区2-2-603房产进行了网络询价。2023年7月10日本院收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反馈的网络询价报告,结论分别为:上述房产参考价格分别为:1553799元、1580967元、165308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方在收到网络询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二、如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支持,本院将据此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附: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各1份。
正定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执行人彭利(曾用名彭国利),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燕赵南大街150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魁,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中山西路30号。
被执行人崔长海,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正定镇平安东路13号。
被执行人张永勤,女,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正定镇平安东路1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12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以(2021)冀0123执18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崔长海、张永勤名下位于正定县恒福小区2-2-603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长海、张永勤名下位于正定县恒福小区2-2-603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正定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至2023年11月22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宏路东9号天域嘉园11-1-230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330057063】。建筑面积为159.27平方米。起拍价格1414012.1元,保证金28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及其倍数。对上述标的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马法官,电话0311-66758043,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兵武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2114,特此声明。
张备战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17003,特此声明。
郭嘉不慎将警官证(警号为062635)、持枪证(证号为130922901A085)丢失,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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