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刘波)“真是太感谢你们啦!没想到我们发票刚开出一天,款项就到账了。”10月11日,接到秦皇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电话,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凤蕊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经她调解的秦皇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尘埃落定。
“他们双方一开始分歧还是很大的。”李凤蕊介绍,秦皇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是秦皇岛市一家小微企业,秦皇岛某水泥有限公司则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双方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某水泥有限公司供应煤炭,后因煤炭热值问题,双方对货款及如何给付产生纠纷。
今年7月,某商贸有限公司将某水泥有限公司诉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李凤蕊秉持“案结事了”理念,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优先调解,但由于标的额大,双方意见较难统一。长达一个月的调解工作虽未达到理想效果,但为进一步了解双方诉求、总结矛盾焦点问题打下了基础。为尽快解决纠纷,李凤蕊决定经过庭审固定证据、认定事实。
庭审过程中,李凤蕊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依据法律适当释明,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立场去思考,以此引导当事人对案件形成理性预期。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良性发展,李凤蕊在庭后多次与双方代理人电话沟通,找准问题症结,阐明利弊,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劝和促谈。通过李凤蕊庭前、庭审、庭后开展全方位调解,历时两个多月,最终原、被告于10月9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承诺三日内将62万元履行完毕。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10月11日相关款项就打到了原告账户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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