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崔潇)10月24日,被执行人王某因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长期躲避执行,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22年12月,峰峰矿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等5人与被告王某及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峰峰矿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及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等5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 元、医疗费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等5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7月,法院执行团队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状况,但王某签收后拒绝报告财产,经法院多次传唤也拒不到庭,甚至打电话不接,玩起了失踪。
10月初的一天,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王某目前在峰峰矿区某停车场工作的线索,执行干警随即前往停车场寻找,但并未发现王某。经过与停车场负责人沟通,确定王某确实在此工作并掌握了其工作时间。10月24日,执行干警再次来到停车场,终于找到了正在上班的王某,并将其带回法院。
到达法院后,王某大呼小叫,仍称自己没有违法。执行干警对王某进行严厉批评和教育,并依法宣布对其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当日,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17时53分,王某被送进了拘留所。
法官提醒:
执行工作中,法院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否则将被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有可能因涉嫌拒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