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02日
第03版:人生

民事监督助债权人讨回46万元欠款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马士江 王凤荣

“真是太感谢啦!要是没有你们帮忙,我出借的46万元不仅打了水漂儿,内心也会窝屈一辈子啊!”10月17日,拿到拖欠多年欠款的当事人范女士来到临西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激动的心情难以言表。

范女士与张某、秦某夫妻为亲戚关系。2014年1月,张某、秦某两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范女士借钱。截至2018年8月,张某、秦某在资金往来中尚欠范女士46万余元未还。其间,范女士出于对亲戚的信任,有些款项只让对方签署了“还款计划书”,然后自己用手机拍照留存,把“还款计划书”留给了对方,也没有让二人签署其他任何借款借据,致使证据严重缺失。随后几年,张某、秦某生意经营不善,二人产生矛盾感情不和也最终离婚,范女士的借款迟迟未能讨回。

2021年6月,范女士将张某、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46万余元欠款。在举证环节,范女士仅能提供“还款计划书”的照片,既无法提供大笔出借款项借据的原件,也无法提供对方签署的“还款计划书”原件。基于此,法院最终作出被告张某、秦某偿还原告范女士7.365万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范女士不服,申请予以再审。2022年4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22年5月,范女士来到临西检察院,书面申请民事监督。经该院审查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经过对每笔借款事实的梳理核查,认为该案原审未将借据原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当事人,导致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鉴于此,临西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和裁定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情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后,经再审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了撤销原判决,被申请人张某、秦某向申诉人范女士偿还借款本息460319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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