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郝仲锴 赵增强)“小飞(化名),爸爸给你带的这个变形金刚,喜欢吗?”申请执行人林某在离婚8个月后,终于见到了“久违”的儿子。10月28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带领申请人林某到临西县执结了一起申请执行探望权纠纷案。
申请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在2014年相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2月2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儿子跟随其母亲刘某共同生活,林某可以每月探望孩子,并支付孩子每月抚养费1000元。后刘某带着儿子回临西老家生活,并与林某中断联系,加之林某在配合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时的不主动,致使林某长期无法探望儿子。9月27日,林某就探望权向信都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10月7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梁卫国首先与被执行人刘某取得联系,向其阐释探望权对孩子成长的积极作用,但其仍以各种理由不同意申请人林某探望孩子,并且拒绝提供孩子现在的居住地址。执行人员告知其有协助申请人林某探望的法律义务,并且林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都不应因其他矛盾阻碍探望权的实现。执行人员虽然苦口婆心相劝,但被执行人刘某仍然无动于衷,拒不告知孩子行踪。10月27日,执行人员遂将被执行人刘某拘传至法院,并告诉其如不配合执行将依法对其进行拘留。迫于法律威慑,刘某态度有所缓和,执行人员趁热打铁,经过耐心沟通,最终促使双方约定于10月28日10时,在临西刘某家中与孩子见面。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设立就是为了让无法和父亲或者母亲共同生活的孩子能够通过最直接的方式感受到父爱或者母爱,不协助履行探望权,不仅违法也有悖道德和伦理。在每一起离婚案件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最无辜的也是孩子。正因有探望权的设立,能够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弥补一份母爱或者父爱,感受亲情的温暖。
在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中,请孩子的父母暂时将个人恩怨放下,真正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成为失败婚姻的牺牲品,缺失了父爱或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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