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不断完善的表现,其给大量无法执行完毕的案件创立了一种全新的退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当下解决执行难题的实际需求。但在司法实践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明确恢复执行标准。首先,笔者认为申请人只需提供初步的财产线索。因为申请人提供明确、具体且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的可能性不大。其线索只需要达到能让人民法院确定核实的具体角度和方向即可,比如被执行人的什么财产、位于何地、大概价值等,避免使执行人员耗费巨大精力大海捞针去地毯式核实。其次,关于恢复执行的财产数额或比例,笔者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是网上调查反馈出的财产数额若是达到未执行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人民法院就应当恢复执行。最后,法院对申请恢复执行的审查期限,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若申请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则法院应当在 7 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不十分明确、具体的,法院的调查核实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法院核查属实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此外,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恢复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不予恢复的理由。即使是不予恢复执行,也应做到有理有据、程序正当。对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等情形都应当记录入卷,便于后续监督管理,降低执行终本的信访隐患。
重视适用监管。避免将原本不应该终本的案件终本、或将本应该终本的案件不终本等乱适用终本制度的问题,除了要加强对执行人员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的培训教育,更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加强监管。
一方面是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管。比如修改考核工作项、完善终本智能核查系统、上级法院抽查、同级法院互评等方式。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当事人对终本制度的外部监督。要不断推进执行公开,强化12368热线接听纪律,落实案案见面制度,加强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主动释法明理,充分保障群众的监督权。
强化调查能力。在做到用足财产调查措施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对与被执行人有关的地区查找多种类型的财产,不能只局限于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法院所在地的相关财产。不仅要通过线上进行财产查找,还要通过线下传统调查的方式实地查找财产。无法亲自查找的,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调查,被委托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负责任的态度办理委托调查事项。
提升管理质量。人民法院需要规划专门的人员和专门的方式、建立专门的台账管理终本案件。专门负责管理终本案件的人员应尽到以下职责:对终本结案是否规范进行检查;时刻关注终本案件,依托人民法院执行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和线下终本台账密切监测本院所有终本案件的动向;结合申请人提供或人民法院查询到的财产线索积极地进行核实调查,符合恢复条件的立即恢复执行;定期进行终本案件数据的通报和管理经验的交流总结。 闫峰
(作者系顺平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