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张新征 记者 刘彬)日前,定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被告人梁某将其名下兴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跑分”刷流水。经查,梁某名下的兴业银行卡涉案4起,涉案金额40万元,卡内单项资金流入67.99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卡为二级卡,未涉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程某、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或介绍他人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名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法律,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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