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0日
第04版:民生

一边是以加工货物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告,一边是索要加工费并提出反诉的被告,谁也不愿让步——

法官倾心调解让原被告“双满意”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李英

“感谢你们帮我们化解了纠纷,解决了一桩烦心事。”日前,在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这起历时数月的纷争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批“不合格”货物引纷争

原告河北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75余吨货物发往被告处,被告加工了部分货物后分批发给原告,原告支付了部分加工费。但在原告分批将已加工货物发给其客户后,客户经检验,认为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多次向原告退货。原、被告因此发生争议,后原告诉至永年区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并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34万余元。

该院民二庭李英法官团队接手此案后,通知被告应诉,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过法官耐心解释,被告撤回管辖异议申请,但同时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支付其加工费21万余元。被告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加工任务,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加工费,且已过合理的质量检验期间,原告应支付剩余的加工费。

经进一步了解,被告加工的货物多次交付并多次被原告退货,导致目前案涉货物存于两地四处:被告公司天津仓库、被告委托他人加工的天津镀锌厂、被告委托他人加工的永年镀锌厂、原告公司永年仓库,且双方对存于四处的货物数量争议较大。后经办案法官多次协调,今年3月,原、被告双方对四处存放的货物数量、型号现场核对完毕。

货物核对完后,因存于各地的货物镀锌工序不同,双方对镀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又各执一词,故原告申请对镀锌质量进行鉴定。今年5月,办案法官和鉴定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分别到两地四处选取鉴定所需检材。后因鉴定机构收费达18万余元,原告认为鉴定费用过高,多次与鉴定机构交涉无果,没有支付鉴定费致使鉴定程序一直未能进行。

找准症结倾力调解

办案团队重新调整办案方案,考虑到涉案货物存放分处邯郸、天津两地四处,数量大型号多,且不同货物已完成的加工工序不同,如果启动委托鉴定程序,不仅鉴定时间较长,造成涉案货物价值贬损,还会因鉴定费用高昂,增加控辩双方的诉累,更不利于矛盾化解。而如果直接判决,很可能在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的同时,引发新的执行、诉讼纠纷。为了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办案团队综合分析案件争议焦点,结合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决定把调解作为处理该案的首选方案。

接下来,办案团队立即着手寻求符合双方诉讼预期目标的调解方案。他们分析,对于原告而言,虽然部分货物已经加工,但大部分未加工货物仍存放于被告仓库内,如原告拉回后仍然需要再次加工,经济损失过大,不具备操作性。而对被告来说,涉案货物有完全加工过的,也有加工程序没有完成还在被告仓库存放的,如果由被告收购更利于涉案货物后续妥善处理,且不影响其核心利益。因此本案确定总体的调解思路是由被告收购涉案货物,然后支付原告货款。而最终想要达成这一调解结果,需要明确以下三点:一是货物品种、型号以及数量需有具体明细,二是货物的价款,三是加工费、运费及各自损失如何承担。

办案人员首先分赴各地确定货物的数量、存储情况。因双方诉前已多次送货退货,现场勘验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货物在数量上有一定差距。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调解原则,在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后,双方均同意以现有勘验的存货为准。在确定了收购货物明细后,双方对价款仍有较大争议,因为涉案货物是多种型号的标准件,市场价格与钢材价格紧密相关,调解时钢材价格较原告进货时有下调,同时不同型号价格各异,原告要求按其进货平均价格每吨6300元计算,被告称调解时钢材下调,要求按每吨5800元收购,双方争执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握手言和化纠纷

办案人员及时调整思路,提出将收购价格与加工费、运费及各自损失进行统筹考虑,同时兼顾双方合同履约过错、违约责任承担等因素。因对各自过错及责任都了然于心,最终双方同意了每吨6150元的收购价格,且由被告承担加工费以及运费,原告放弃请求赔偿损失的调解方案。

随后,办案法官围绕价款分期给付时间、货物交付时间、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细节问题,组织双方通过线上线下多次沟通。

10月20日,原、被告就所有争议点达成一致:双方解除加工合同,被告收购原告货物,并分期支付原告货款、加工费及运费等,同时双方就款项及货物交付达成详细具体的履行协议,并约定了各自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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