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刘一铭)“感谢民警耐心工作,帮我们拿到了赔偿款。我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定尽快还清欠款。”10月31日,在南宫市公安局民警的见证下,一起故意损毁财物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9月25日,商某来到南宫市南杜街道办事处东里村向居住在此的秦某讨要欠款。其间,秦某儿子秦某淼与商某发生言语冲突,冲动之下,商某从地上捡起砖头砸向秦某淼停放在路边的白色商务车,导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受损。秦某淼随即拨打电话报警。
南宫市公安局南杜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派员赶到现场。民警首先分别对商某、秦某淼进行了询问,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记录。随后,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向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交了价值鉴定申请,鉴定该车前挡风玻璃价值3405元。但是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发现这起看似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故意损毁财物案件,其实案发背后另有缘由。
时间需追溯到2000年,当时商某和秦某都在石家庄某商场做生意,两人相互认识,秦某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商某借款10万元并承诺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2001年末,秦某连本带息偿还给商某5万元。2013年间,秦某偿还商某4000元。之后,秦某不仅未按约定还款,还一直躲着商某。无奈之下,商某于2016年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商某胜诉,但秦某仍不履行偿还义务。商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于2018年将秦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后5年间,商某和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找到秦某商谈偿还借款之事,其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见。这次商某来到秦某住处想再次商讨还款事宜,不料与秦某儿子发生冲突,引发本案。
了解案件前因后果后,办案民警认为该案为讨债引起,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为确保本案过罚相当、处罚相适,避免事态扩大产生社会舆情,在处理过程中应将投石砸车与长年拖欠欠款一事统筹考虑。确定办案思路后,民警从情理法三方面出发,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商某说明其投石砸车行为属于故意损毁财物的一种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从案发缘由发力,向秦某阐明其拖欠商某欠款长年不还,商某投石砸车实为无奈之举;同时从秦某借款初衷、商某讨债之艰辛以及双方家庭条件等方面寻找调解共情点。
通过多轮“背靠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当事人对立情绪消失,逐渐回到解决案件的本质上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商某赔偿秦某淼修车费用1500元,秦某淼谅解商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不再因本案产生其他纠纷。另针对秦某未清还欠款一事,建议商某、秦某依照生效的判决文书配合法院做好后续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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