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玫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石家庄高新区同祥城小区圣美医疗整形美容院内擅自开展注射诊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及《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三)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伤害,建议对石家庄高新区同祥城小区圣美医疗整形美容院给予取缔,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对石家庄高新区同祥城小区圣美医疗整形美容院给予取缔,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单位地址: 石家庄高新区淮河道191号
邮政编码: 050000
联系人: 王玉鑫
联系电话: 0311-85099620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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