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 杨慧 )“虽然检察机关对你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你仍要受到行政处罚……希望你能通过这件案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吸取教训,今后堂堂正正做人!”这是前不久,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官对一起盗窃案件当事人王某宣告不起诉决定时说出的一席肺腑之言。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外,检察机关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据介绍,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加强行刑衔接相关工作意见后,峰峰矿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的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今年9月的一天,王某在外出吃饭时看到他人遗忘在饭桌上的手机,顺手将手机拿走并转卖。翌日,民警将王某抓获。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峰峰矿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结案后,检察官又将案件移交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进行流转,行政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当地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为充分发挥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作用,峰峰矿区检察院对内建立配合协作机制,对外强化案件跟踪监督,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保证“罚当其错”,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提升社会治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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