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第09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至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位于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卓达书香园一区22-1-601等2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13410号】。住宅建筑面积89.15平方米,仓储建筑面积10.8平方米。起拍价:640000元,保证金:65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及其倍数。对上述标的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师法官,电话0311-66758114,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辽宁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星诉被告辽宁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山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山县人民法院

辽宁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习正华诉被告辽宁源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山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山县人民法院

苗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康学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3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苗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康学朋借款15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苗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康学朋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平山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山县人民法院

胡鑫: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冀082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戈添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东诉被告戈添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723民初80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康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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