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
第04版:民生

邻里因纠纷发生冲突 法官明断是非促言和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郑晓飞 彭佳文)日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赵各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使昔日因矛盾大打出手的邻居握手言和。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小区的上下楼邻居。2019年,李某因房屋漏水找到楼上张某进行交涉。其间,张某的儿子张某某与李某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推搡中导致张某受伤,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张某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1月,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可以撤案。2021年6月,公安机关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该案。张某遂到古冶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古冶法院赵各庄法庭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经与原、被告沟通,发现双方对立情绪较大,调解工作很难进行。通过进一步分析案情,办案法官发现该案发生时只有原告及其儿子、被告及其女儿在场,证据也只有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公安机关对原、被告等人多次询问的笔录,并无其他客观性证据,所以案件焦点在于该案在已被公安机关认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能否在民事案件中确认原告的伤情是被告所致及被告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过错。

在此情况下,办案法官耐心梳理原告及其儿子、被告及其女儿和一名邻居共五人的询问笔录,并得出以下判断:对于谁先动手打架、原告是否动手,双方各执一词,但对于被告与原告儿子互殴过程中,致原告倒地受伤双方均认可无异议。据此分析,原告因何摔伤,虽双方说法不一,但可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儿子打斗过程中致原告摔伤的事实,故被告与原告儿子对原告摔伤具有同等过错,承担同等责任。

确认基本案情后,办案法官认为邻里纠纷具有特殊性,直接判决并不能案结事了,也不利于邻里双方未来生活,应以情理疏导、修复邻里关系为主,优先进行调解。随后,办案法官多次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对原、被告释法析理,向被告讲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必然不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其与原告儿子动手打人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劝解双方遇事要冷静处理,以和为贵。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身过错,表示愿意化干戈为玉帛,并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持续多年的邻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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