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维丽:
本院受理原告齐风梅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郑国强、吴琼兰: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国强、吴琼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105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国强、吴琼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5执21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裁定书、(2022)冀0105执异110号变更申请人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院领取,我院将依法对郑国强名下位于桥西区新石北路168号5-3-601房产依法拍卖。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宋现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冀0105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郝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冀0105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陈士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冀0105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红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杨红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冀0105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吕铁蛇: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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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雪: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5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雷音科技有限公司、金锦兰: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恒泰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54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双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晨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冀0105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成鹏:
本院受理原告聂冠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5民初57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韩峰: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韩罡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5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闫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韩罡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5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吴华龙、河北荣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天硕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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