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凯 赵亚勇)近日,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书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就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采纳回复。
曲周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赵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尚未达到构成犯罪标准,遂依法对赵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代表“不处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提出不起诉意见时,同步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向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线索。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赵某虽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曲周县检察院遂向曲周县公安局移送违纪线索、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书。曲周县公安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在认真审查全案的基础上,根据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现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自《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实施以来,曲周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做实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以“反向衔接”为工作切入点,对检察机关内部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办理、情况反馈等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梳理,强化内外联动,凝聚“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合力,消除行刑衔接“真空地带”,确保行刑反向衔接有序进行,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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