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等便利措施。创新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模式,实行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能等。
聚焦优化多元保障、融资顺畅的要素环境
围绕激发市场主体发展动力,在土地、数据、资金、人才等方面,《条例》规定,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供应土地应当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优先开放对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数据。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报装全流程网上办理,向经营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完善融资支持制度,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等。
聚焦优化遵纪守法、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为更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稳定、宁静有序经营环境,《条例》规定,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涉企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化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等。
聚焦优化诚实守信、遵约践诺的信用环境
着眼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条例》规定,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经营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诚实履约、公平竞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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