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05日
第03版:法案

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大城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图为庭审现场。  陈楠 摄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范春越 陈楠)“燕赵山海·公益检察”开展以来,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11月29日,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甲、刘某乙非法狩猎野生刺猬一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该案是大城县首例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和工具,在居住地附近村街夜间抓捕刺猬,并约定刘某甲收购刘某乙抓捕来的刺猬。今年5月,公安机关在刘某甲家中查获冷冻死体刺猬807只,在刘某乙家中查获活体刺猬56只,目前该56只活体刺猬已放生。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刺猬为东北刺猬,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大城县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刘某甲、刘某乙猎捕东北刺猬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依法定程序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甲、刘某乙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并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61400元,同时派员以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

11月29日,大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东北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违法猎捕。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非法狩猎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应当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经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做既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效发挥了法律的预期效果,警示潜在的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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