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玉民、纪守更:
本院受理原告姜泉、刘勤、孟继民、邢春福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821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沟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德县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范晓东与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8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德县人民法院
杨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多建与被告杨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31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山县人民法院
王媛、赵铁强:
本院受理原告齐莉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13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山县人民法院
河北金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书永、张庆国、康志斌: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红梅与被执行人河北金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出追加张书永、张庆国、康志斌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进行答辩、举证,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同时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来本院到庭调查,上述人员逾期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裁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滑颖:
我院受理原告田海玉与被告叶铁山、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13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向你送达(2023)冀0131民初2404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查封被告叶铁山、滑颖名下位于保定市和顺路77号万和城A区5号楼2单元904室(冀(2017)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04538号)房屋,期限三年。查封被告叶铁山名下冀A012TS机动车、滑颖名下冀F38Q93机动车,期限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平山县人民法院
张海明:
本院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与你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7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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