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马士江 王凤荣)经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日前,广宗县人民法院对一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4800元上缴国库,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基准损失5.78万元,并在覆盖全省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临西23岁的农民张某从小喜欢逮鸽捕鸟抓兔子。随着近年来生态环境的改善,乡村各类野生动物渐趋多了起来。初中辍学的张某,漠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购置了头灯、弹弓、摩托车和电鱼工具等,并饲养了猎犬。2021年11月,张某多次在乡村农田内使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2022年3月到5月期间,他夜间在树林和坟茔地内猎捕野生刺猬;2022年7月,他使用电瓶、电网、逆变器等工具,在所居村东的河道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直至当月案发。
公安机关在张某住处搜查,发现野生鸟类死体共计23只、黑鱼11公斤及作案工具。曾经购买张某野生刺猬的雷某闻讯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将其从张某处购买的刺猬死体及加工后的刺猬皮合计289只(张)提交给公安机关。经权威部门鉴定,张某猎捕的鸟类中,有斑鸠、雉鸡、麻雀等,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雷某提交的289只刺猬,为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态基准损失共计为5.78万元。
案件移送至临西县检察院后,今年7月4日,张某、雷某被取保候审。之后,临西检察院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宗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禁猎期(区)、禁渔期(区)内,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和方式方法,进行狩猎和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两种刑事犯罪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雷某明知张某猎捕的刺猬为野生保护动物,依然出资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念张某案发后,其投案自首,主动上缴刺猬死体,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12月11日,该案宣判生效,二人均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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