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
第07版:说法

公交车起步乘客摔倒责任如何认定

□ 韩冰 李晨烁

2021年9月6日,毕某在乘坐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上车后未站好扶稳前,驾驶员启动车辆,毕某因车辆起步惯性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毕某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毕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5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等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后续诊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等。甲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时正在下小雨,地面及车厢内湿滑,原告67岁,其上车后并未扶稳抓好,此时车辆刚刚启动,造成其自行滑倒。甲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故意或过失行为,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刷卡乘车,已经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损害事实和责任承担。关于损害事实,上述已经做出认定。关于责任承担,被告主张原告受伤系原告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提出原告未及时扶稳站好,导致自己滑倒,与公交起步无关。原告不予认可,提出在原告未能扶稳或站好或就坐前,公交车忽然起步,导致其受伤。经审查,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左髌骨骨折符合公交车起步致乘车人摔倒,本次外伤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为56%至95%(建议75%)。

法院经核算,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毕某医疗费4万元,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等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说法: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原告伤害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生活中,乘坐公交绿色出行,既低碳环保,又便民利民。乘客乘坐公交车辆,与承运人成立客运合同关系。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而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外,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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