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
第07版:说法

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特定文件

□ 庄双澧

某密封器件有限公司股东为王某、张某。王某出资额280万元,持股25.9259%,张某出资额800万元,持股74.0741%,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公司成立之初,王某参与管理经营,后期不再参与经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向王某分红,为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含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资料,但公司一直未提供任何资料。王某认为某密封器件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于是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有的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王某系某密封器件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某应当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王某要求查阅、复制某密封器件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王某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现未有证据显示王某查阅某密封器件有限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某密封器件有限公司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故对王某查阅某密封器件有限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予以支持;但因某密封器件有限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于王某要求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某密封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公司住所地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及股东会会议记录供王某查阅、复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公司住所地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王某查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王某要求查阅、复制某密封器件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王某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在没有证据显示王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且该公司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王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来说,知情权无法正常行使,很容易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陷入被动。中小股东要善于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加强对公司运行的内部监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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