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02日
第04版:民生

房屋过户帮垫费 不予偿还法不容

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张明 周慧英 记者 陈兆扬)“执法如山扬正气,秉公办事得民心。”2023年12月18日,沧州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专程来到河间市人民法院,将书写着上述14个大字的锦旗送到法官周慧英手里,并连声道谢。

这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2023年8月,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王某及房屋出卖人李某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房屋出卖人李某将其坐落于河间市某小区的房屋及地下车位转让给被告王某,总成交价为105万元,李某无条件配合王某过户,过户费由王某负担。同月17日,被告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王某垫付了增值税等费用41387.64元。后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向王某催要垫付款项,王某一直不予偿还。某房地产公司无奈,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

河间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周慧英依照法定程序于11月3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出示证据,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垫付的房屋契税;而被告王某则称自己已经按照约定交了过户费,且已经过户,不需要再缴纳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与房屋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都应该受到合同的约束。原告为了房屋能够被顺利过户,帮助被告垫付了增值税等过户费用,被告理应予以偿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过户垫付的款项41387.64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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