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红旗,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丰家庄村康建巷55号。
被执行人曹向阳,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海关东巷5号楼1栋5单元401号。
被执行人谷贺敏,女,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县万庄镇肖家务村1队013号。
被执行人刘英荣,女,194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海关东巷5号楼1栋5单元401号。
被执行人陈俊美,女,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海关东巷5号楼1栋5单元40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12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以(2017)冀0123执2277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了登记在曹煜贤名下包括被执行人刘英荣份额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新区27-1-402不动产(证号:433051257)。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曹煜贤名下包括被执行人刘英荣份额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新区27-1-402不动产(证号:43305125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正定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红旗,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丰家庄村康建巷55号。
被执行人曹向阳,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海关东巷5号楼1栋5单元401号。
被执行人谷贺敏,女,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县万庄镇肖家务村1队013号。
被执行人刘英荣,女,194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海关东巷5号楼1栋5单元401号。
被执行人陈俊美,女,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海关东巷5号楼1栋5单元40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12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以(2017)冀0123执2277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了曹煜贤名下位于桥西区西里新区27-1-402不动产(证号:433051257)。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曹煜贤名下位于桥西区西里新区27-1-402不动产(证号:433051257)。查封期限三年。
二、曹煜贤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因曹煜贤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曹煜贤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正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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